Unbending Notes

公益对话(3)公募基金不可行私募之实

sz1961sy 发表于 2014/6/5 23:38: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当今中国的社会组织似孙悟空]
     198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2004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个条例界定的三个法人形态通常被简称为“社团”“民非”“基金会”,同时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双重管理模式,并一直沿用到现在。这三大条例,成为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核心。
     最近一期法治周末记者武杰写了一篇题为《找啊找啊,找婆婆》文章透露一组数据:
     据中新网报道,截至2013年12月底,广东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44496个,同比增长26%,其中社会团体22485个、基金会42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1582个。5月28日,广东省政府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份报告称,广东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力度,2013年全省撤销社会组织151个,取缔社会组织1个,责令撤换负责人4个,责令整改25个,发出警告24个。此外,广东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明确在2014年6月底前,省市县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与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工作方案,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脱钩工作。


     武杰的文章继续介绍说:在当前决定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框架下,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仰仗这些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而在此之前,他们还都需要找一个“婆婆”。关于社会组织的“婆婆”主管问题,记者武杰在《找啊找啊,找婆婆》一文中还提供了另外一组数据: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资料图片)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4年第十期《求是》杂志撰文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从1988年的4446个增长到2013年的54万多个。”而早在两年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给出了更惊人的数据,“我们自己长期的观察是,没有登记的应该在300万到400万家”。王名认为“因为很多社会组织没有登记,谁也搞不清准确数据。但不管是哪一组数据,都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没有登记注册,这些社会组织仅仅因为一个主管单位的问题就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出处:http://news.hexun.com/2014-06-04/165358087.html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中美两国的社会组织差异大]

     上述数据提醒公众,在我们这个有13亿人口大国,尽管非营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数量用“汗牛充栋”一词来形容,一点不为过。因为不管是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所称“我国社会组织54万多个”,还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名教授讲的社会组织“应该在300万到400万家”,同我国公开数据一直讲工商注册机构有约4000万个相比,也不超过10%的比例。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资料图片)

      下面举一个约8年前,本人参加一次在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举行的北京-华盛顿越洋对话专家讨论会上当时的美国数据:全美国约45%机构为NPO,它创造了约接近GDP的50%,它们解决了全美国55%的就业人口(2014年3月24日美国人口的数量为3.178亿),交纳了65%的所得税。所以,在美国,NPO或者NGO研究与司法实践十分成熟。这就是当时美国最顶尖的NPO研究博士所讲数据留给本人印象最深的数据。美国经济体系兼有资本主义和混合经济的特征。在这个体系内,企业和私营机构做主要的微观经济决策,政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角色较为次要;然而,各级政府的总和却占GDP的36%;美国的服务业占****比重,全国75%的劳动力从事服务业。(数据出处:http://baike.baidu.com/view/2398.htm#6)换句话说,美国机构中NPO占****比例。

   (资料图片)

     举这二组数据作个粗略对比,想告诉大家本人从产业经济的角度二个基本判断:


     第一个判断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数量占商业注册机构的比例很低很低,不管是民政部部长所称“我国社会组织54万多个”(据此仅为1.35%)或者王名教授讲的“应该在300万到400万家”(据此仅为7.5%-10%),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如果有人认为美国经济体系结构是我们未来拥有的特征的话,那么,中国应该促进更多的非营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成立并成长;


     第二个判断是正如美国的宏观经济特征中“政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角色较为次要;然而,各级政府的总和却占GDP的36%”这一个特点,证明在美国,国家企业、机构仍然是举足轻重,而不是“去行政化”,这才符合制度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如果片面强调NPO数量占国家机构总数量比例而忽略了占GDP总和的比重,把美国的社会服务占****比重与政府主导产业特征视而不见,显然,推论是会误导我们的社会公众的。

     这里,还有必要从注册非营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到它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规制上去研究这个问题的本质。     

      [专家呼吁政府应该出台更多的政策来发展私募基金会]

      2014年6月3日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 实习生 王晓萌 写的《面对质疑是公募基金会“必修课”》 (出处:http://news.southcn.com/g/2014-06/03/content_101124461.htm) 一文从另外一角色度给本人上面的二个判断做了回答:

壹基金理事长马蔚华(资料图片)

 
  事件:在5月27日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的京师公益讲堂上,壹基金理事长马蔚华回应了壹基金“聚财快散财慢”问题。马蔚华首次表态,壹基金正反思内部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让资金使用更加透明化。“在当前公益发展过程这个阶段,出现这些质疑、怀疑、批评是正常的,虽然壹基金对每个质疑都有回应,但没有必要一件一件地去回复,否则争论无休止。”

王名(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资料图片)


  王名(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点评:公募基金会作为慈善资金的受托人很难逃脱被质疑的命运,在国际上也是这样,在中国就更加突出。中国的公募基金会存在产权主体虚化的问题,而社会又普遍缺乏信任,政府和媒体的监督力都不强,很多公募基金也没有向公众交代以及公开透明的勇气,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做到不被质疑。个人认为,政府应该出台更多的政策来发展私募基金会。

       王名教授这次谈到的“中国的公募基金会存在产权主体虚化的问题”而呼吁“政府应该出台更多的政策来发展私募基金会”,不仅仅是针对近期备受社会公众通过社交网络、媒体质疑的壹基金问题,而是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组织54万多个”之中,它们当中不少事实上是借公募基金之名行私募之实,这就涉及到我国应该如何从注册非营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社会机构”)到它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规制问题。

      [对话]
      当本人在5月26日参加由凤凰公益频道、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联合主办的第四期正益论沙龙《公益为何成了“公疑”?》

http://gongyi.ifeng.com/special/zhengyilun04/),听了徐永光(希望工程发起人、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游昌乔(关键点传播集团董事长、危机管理专家;被誉为“中国危机管理第一人”)、杨团(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邓飞(《凤凰周刊》编委、记者部主任、免费午餐发起人)现场及视频观点之后,才开始产生了写这个《公益对话》系列的文章的兴趣,因为本人觉得:


      自己作为媒体从业者,从规制角度去讨论壹基金现象对中国公益慈善的影响,而不是去讨论怎么解决壹基金存在的问题,后者属于它的董事会及公募注册主管机构责任,是值得每一个关注中国公益慈善健康发展问题的人提出自已善意观点的。

      幸运的是,近十天来,得到了很多同志的积极回应,也提出了很多值得令本人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对话:

     沈阳:你认为今天壹基金存在的问题是否代表公募基金会都出问题?
     嘉宾:那是混淆视听的说法!建议将扶贫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有救灾资质的机构如何做都说一点,这样就让公众明白什么是公募基金会救灾的专业要求,这是壹基金不专业(或作秀)的根源!如此更有说服力!
     沈阳:现在大家质疑壹基金存在的问题,而一大批近年活跃在中国公益慈善圈的专家就马上站出来为壹基金行为“合法、合理”说话,甚至讲是规制设计不合理,你怎么看?

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嘉宾:中国的公益慈善现有规制是王振耀在任时参与起草并且由国家颁布的,他在位时不讲这些规制设计不合理,当了学者时却到处责备自己当年起草的方案,这么讲,他在2008年被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论坛暨评选活动组委会评选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名社会人物”是不是要重新审视一下?
     沈阳:我查了百度百科“王振耀”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1770453.htm),历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非经济分析室副主任,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处长、基层政权建设司副司长,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司长。他是2001年夏担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2008年9月开始负责组建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并担任司长。确实这同198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2004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个条例同他在任时间有点对上,你的这个反问说法比较有意思。
     嘉宾:“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和“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是三个完全性质不同的基金,所拥有从事公益活动的资格完全不同。不过,包括李连杰本人在内的所有介绍壹基金的人,从来不告诉公众、不告诉捐赠人它们的不同,更加不会告诉大家,以“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名义募捐、却让捐赠人向“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帐号汇捐赠款、这是以公益基金的名义,行私募基金之实,这是违规操作。因为展开社会募捐国家是有标准的,是有专业性很强的制度规范,他们这么干不仅仅告诉公益慈善界业内人士他们做事很“业余”,严重地讲就是非法敛财!这一点是找不到合法合规的依据。
     沈阳:这个要质疑的话,公益大佬们会说什么?又要说制度不合理了吗?为什么到壹基金制度都变成“不合理了”?
     嘉宾:应该说:公益捐赠走到今天,相信公众已经学会理性对待募捐,更会理性的捐赠!

     感谢所有帮助支持将《公益对话》这个系列文章成文的同志,下一文将继续讨论另一个问题。(沈阳)

      2:56 2014-6-5  第一稿
     23:31 2014-6-5 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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