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红会与红监会(4)红监会委员的回避制度问题

sz1961sy 发表于 2013/6/16 12:5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所有的NGO组织都有监事会(或者委员、理事),这是现代组织机构的必备条件。但是,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不是中国红十字会的监事会(或者委员、理事)角色,所以,红监会委员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专业咨询人士、以志愿者身份承担2012年12月29日公布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http://www.redcross.org.cn/hhzh/zh/newscenter/jdxw/201212/t20121230_22289.html  )所赋予的责、权,其涉及到利益冲突时,是否适用正常NGO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包括下面四方面问题:

 黄伟民秘书长在6月14日红监会新闻发布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摄影 沈阳)

       一是候选人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问题,这个问题讨论的是选举(推荐)同中国红十字会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人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从已知道的15位委员名单及身份上看,这个问题中国红十字会自已解释、在6月14日红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出席4位委员有3位公开承认与中国红十字会在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己是利益相关者,即:中国红十字会公布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在它启动时,己不按正常的NGO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去做。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二是流程、决策行为过程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最难处理的问题,因为志愿者身份的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如果他们本身的机构不专业,他们是难以被推荐。而正是他们背后的专业机构,才被中国红十字会“相中”,可是,因为成了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却要丟了他们背后的专业机构服务机会,必须“大公无私”,这种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问题设计,正如国内一直误解NGO不能有收益的片面误读一样。它的后果必然是会让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得过且过”、“不当比当更划算”的实际问题出现。况且,这种设计在实际上也不是完善的,这是有经验的人都明白的。但是,这种貌似公正的制度设计,会让公众在某一个个案出现与事实不符时,会更加追究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公信力。这二个月发生在王永委员身上的个案就是例子。

       三是过任委员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问题,这个问题的解释就更加离谱,试问: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原本就己是利益相关者,离任后还有一年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要求,这是不是“头重脚轻”或者是“本末倒置”?这个问题设计的缺陷来自:忘了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是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专业咨询人士、以志愿者身份,把自然人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为委员与委员本身不可能是“自由无业人士”的现实。

       四是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判定机制以上三个问题的症结其实是在起草《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时,忘了给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设计一个判定机制,更关键的问题是起草人不知道现代NGO的有效协调是建立一个“利益相关者”可以接受的协调机制

      这里,本人再举一个自己曾经用了半年多时间,给全球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的《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  英文全称是:Registrar Accreditation Agreement ,简称为:RAA)做比较法律解读的经历,在RAA中,全球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把社会监督权限交给每一个公众,给了注册服务商限期解答制度设计。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找《中国网友报》电子版或者“域名资讯网(www.DNSNews.cn)”上找到“解读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近十万字,20多篇)。

     这一文就讨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回避制度问题,下一文再讨论另一个问题。

     沈阳(sz1961sy)
     12:50 2013-6-16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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